核心提示: 杨世权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杨世权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2017)川15刑更50号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毒品 减刑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1030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138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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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世权,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世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世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世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柱华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吕晓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
案例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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