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冈县人民法院 一审 (2017)粤1821刑初14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立功 吸毒 自首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249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2137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974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903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82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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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爱,曾用名:陈进洪,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云梦县。2002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照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爱以人民币1600元价格向陈某2(另案处理)购得一包2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小爱在佛冈县石角镇振兴社区门诊前以45元价格向邓某贩卖一包净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小爱在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篮球场附近以50元价格向黄某贩卖一包净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
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小爱因涉嫌吸食毒品、贩卖毒品在其承租的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02082号出租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出租屋内查获准备用于贩卖的18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重毛重为22.33克)、电子称、透明薄膜袋、锡纸等物品。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被告人陈小爱持有的18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18克。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电子称、薄膜袋、锡纸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邓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小爱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爱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爱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归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小爱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购毒的上家及上上家,致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的上家,是有立功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爱以人民币1600元价格向陈某2购得25克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小爱在佛冈县石角镇振兴社区门诊前以45元价格向邓某贩卖净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小爱在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篮球场附近以50元价格向黄某贩卖净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
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小爱因涉嫌吸食毒品、贩卖毒品在其承租的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02082号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出租屋内查获18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重毛重为22.33克)、电子称、透明薄膜袋、锡纸等物品。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被告人陈小爱持有的18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18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起获的毒品疑似物等物证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小爱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电子称、薄膜袋、锡纸、过滤瓶等物证,是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小爱时从其租住的出租屋中查获,是被告人陈小爱吸毒、贩毒的工具。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小爱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立案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毒品上缴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陈小爱被抓获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小爱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及工具一批,以及称重情况,佛冈县公安局作出说明,陈小爱如实供述了其购买毒品的上线,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4.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小爱的前科情况,以及陈小爱、陈某1、邓某、黄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况。
5.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6年7月开始我与陈小爱一起在石角镇邓宅出租屋居住,也和陈小爱一起吸毒,毒品都是陈小爱提供的。平时很多人都会到陈小爱这拿毒品,但不知道有没有给钱。我与陈小爱一起被公安机关传唤,公安民警在出租屋查获了一批毒品疑似物及吸毒工具。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陈小爱。
6.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6年8、9月份我曾三次贩卖毒品给陈小爱,分别是10克、7克、25克,其中9月7日下午,陈小爱问我有没有货,说要25克的甲基苯丙胺,我打电话给他让他来我出租屋交易,陈小爱向我购买了25克共1600元的甲基苯丙胺。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2辨认出陈小爱。
7.证人邓某的证言:我从2016年2月份开始就有向陈小爱购买毒品,2016年9月初的一天,我在佛冈县公安局旁的社区医院门前向陈小爱购买了一包净重约0.3克50元的甲基苯丙胺,我向陈小爱支付了45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邓某辨认出陈小爱,并对其向陈小爱购买毒品的地点作出了指认辨认。
8.证人黄某的证言:我绰号叫子健,我大约有五次向陈小爱购买毒品,2016年9月9日晚上,我在佛冈县邓宅篮球场向陈小爱购买了净重约0.4克价值50元的甲基苯丙胺,我支付了50元给陈小爱。
经混杂照片辨认,黄某辨认出陈小爱,并对其向陈小爱购买毒品的地点作出了指认辨认。
9.被告人陈小爱的供述及辩解:我是从2016年1月份开始吸毒,后来因吸毒也要钱,我为能吸毒,也向他人贩卖毒品以赚钱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9月7日13时许,我在佛冈县石角镇龙腾街陈某2家向其购买了价值1600元的甲基苯丙胺25克。同月8日15时许,邓某在佛冈县公安局旁社区医院门前向我购买了0.4克价值50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月9日23时许,宋子健在邓宅篮球场向我购买了0.4克价值50元的甲基苯丙胺。购买毒品后我自己也有吸食,有些已经卖出去,余下的被公安民警查获了,经鉴定净重有17.18克。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小爱辨认出陈某2、邓某、陈某1,及黄某就是宋子健;陈小爱对其居住的邓宅屋02082号、及贩卖毒品的地点作出了辨认指认。
10.鉴定意见,清公(司)鉴(化)字[2016]09058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9月10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小爱居住的出租屋搜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7.18克。
11.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小爱居住的出租屋进行了勘验,并由被告人进行了指认,对所查获的毒品及其他工具进行了指认确认。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爱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爱认为自己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小爱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上线的基本情况,并带领民警实施抓捕,但未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其带领下抓获,因而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小爱是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传唤调查的,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小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清,上缴国库。)
二、本案所起获毒品及作案工具、吸毒工具,由佛冈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邹敏俏
人民陪审员朱妍
人民陪审员严伟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钻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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