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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观点来源:(2010)湖刑初字第236号——陈寿军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等罪名的情况下,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寻衅滋事罪名所包含的,不是单一行为类型,而是多样行为类型,且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等为构成要件,所以在量刑的设置上不仅要考虑入罪标准,同时,也要考虑与其他罪名的平衡,综合把握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5.在审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时,若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得出的量刑结果与案内主从犯关系不相称时,应当根据自由裁量权实现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均衡

观点来源:(2010)浦刑初字第2557号——黄亚国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寻衅滋事罪是刑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一般表现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和财产的损害。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官在对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次数、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另外,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官在量刑时,还应当注意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所以,如果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得出的量刑结果与案内主从犯关系不相称时,法官此时就不能机械地按照量刑规范的计算公式确定最终的宣告刑,而应充分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各被告人重新计算宣告刑,以实现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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