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中,依据各行为人的犯意来确定全案人一体转化还是部分转化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中,依据各行为人的犯意来确定全案人一体转化还是部分转化
观点来源:(2013)枣刑三初字第1号,人民法院报:山东枣庄中院判决薛某故意伤害、任某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共同犯罪首先要形成共同的犯意,在共同犯意形成之后,伴随着作案环境的变化,有些行为人受个人心理素质、自控能力、犯罪诱因、法律后果等因素的影响,而对原有的共谋犯意作出调整、修正甚至改变,有的仍停留在原有犯意基础上,有的则产生了超越共同犯意以外新的犯意,对危害结果具有新的追求或放任。
本案中,打斗开始不久,被告人薛某见明显打不过对方(作案环境发生改变),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作案手段发生改变),随意捅刺,致一死两伤(新的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此时,其原有的共谋犯意发生明显改变,即由单纯的逞强好胜转化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超越了原有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产生了新的犯意。而此时的被告人任某,由于事先并不知晓薛某身上带有折叠刀,打斗过程中各自为战,也不知薛某已将折叠刀掏了出来,其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和轻伤的犯罪后果未有明确的认识,也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共谋犯意未发生改变,仍停留在原有的犯意基础上。因此,两人对于超出的犯意是不同时具备的,任某仍是寻衅滋事的犯意,而薛某转化为故意伤害的犯意,即存在部分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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