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轨道上持刀扬言自杀,造成地铁列车停运,严重影响了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观点来源:法制网——上海首例地铁线路寻衅滋事案宣判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安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结合本案而言,轨道交通是城市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每天有数百万乘客流量。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对保障广大乘客出行安全、顺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看,被告人李胜的行为不仅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停运超过一小时,还对多个轨交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从上海地铁运营公司事后退票及致歉信发出的数量来看,遭受本次事故影响的可以直接统计的乘客就达数千名。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为被告人李胜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1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无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观点来源:(2011)朝刑初字第2537号——李冉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李冉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无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冉犯抢劫罪罪名不当,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李冉系酒后无故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因担心上来劝架的刘某某找人报复,将其手机拿走,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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