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学生随意殴打在校生,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学生随意殴打在校生,构成寻衅滋事罪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4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犍为县第二中学教学楼2楼男厕所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向某(系该校学生),致其右耳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任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7.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注重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帮助回归社会
观点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98例——王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王某家庭结构稳定,父母有监管教育能力,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协助做好王某的矫正帮教工作,学校愿意接收被告人,并配合做好矫正工作,故被告人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据此,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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