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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用以威胁的内容系被害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被告人用以威胁的内容系被害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

 被告人用以威胁的内容系被害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

观点来源:2016)沪0117刑初42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给绳某某拨打电话,以举报绳某某在其运输的钢材上动手脚为由向其索要钱款,要求其将钱款汇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绳某某为避免流言影响其生意进度,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向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的事实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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