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盗窃车牌后对车主进行敲诈的,因二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一般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盗窃车牌后对车主进行敲诈的,因二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一般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观点来源:(2016)鲁0811刑初127号
裁判规则:2015年9月27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谢某先后19次盗窃他人车牌,并以此向车主索要财物共计3550元。被告人谢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11、“碰瓷”型的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而定,但其既未遂形态受被害人的认识内容、认识程度等其他因素影响
观点来源:(2016)豫1122刑初53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五人经预谋后,以制造假车祸现场的方式企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郭某某驾车将刘某某驾驶的货车往事先伪装在路边骑自行车的李某甲身边逼靠,后李某甲假装被该货车碰住,故意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制造假车祸现场,然后薛某趁机在前方将该货车拦停,让货车司机刘某某带李某甲去看病。随后,郭某某、巩某某赶来,以要求刘某某拿出3000元来为李某甲看病,否则等李某甲的家人赶来,就走不了了相要挟,被害人刘某某恐于遭受更大损失,遂交出3000元后离开现场。本案中,刘某某对被告人的“碰瓷”行为有所认识,为恐遭受更大损失而交付财物,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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