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采用打巴掌、言语威胁等轻度暴力的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威胁内容与取财时间都不相同
采用打巴掌、言语威胁等轻度暴力的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威胁内容与取财时间都不相同
观点来源:(2016)浙0109刑初26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周某因在被害人朱某的店里更换奥迪Q7汽车钥匙外壳后发生故障,于2015年10月4日下午到店里修理,要求被害人朱某排除故障。因被害人朱某一时无法排除故障并修复,被告人周某遂纠集被告人曹某,并通过被告人曹某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以被害人朱某将其车钥匙修坏为由,采用打巴掌、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朱某赔偿20000元,并强迫被害人朱某写下“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周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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