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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人需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人需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人需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 

观点来源:2016)桂0981刑初113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钟付军、钟露福经商量决定敲诈后,便指使他人在北流市六麻镇六美村鸡六坳至高山寨路段挖坑,以此阻止被害人张某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之后,钟某甲打电话给张某索取该路段的通行费,张某见上述路段已被人挖坑,运输木材的车辆无法通过,被迫在北流市北流镇甘村老马火锅店中支付人民币17100元给钟付军。被告人钟某甲及其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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