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关于张志勇等人涉黑一案的律师声明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关于张志勇等人涉黑一案的律师声明

 关于张志勇等人涉黑一案的律师声明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523日对张志勇等人提起公诉,当日,经济参考报等媒体就发表了本案的相关报道,经腾讯新闻等媒体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对此,张志勇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部分辩护律师特发表如下声明:

1、司法机关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负有保密义务

媒体所披露的内容,涵盖了本案大量细节及侦办过程,除办案人员外,普通人无法得知这些信息。报道中可见“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汪凡介绍”、“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雷毓智介绍”、“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局长史水鸿表示”、“万柏林分局副局长李祖英表示”、“一些基层民警反映”等,据此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媒体信息来源于侦查机关。

我们认为,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恪守职业道德,以保证法庭的公正裁决。如果他们向媒体披露案情,必然会带有倾向性,这种倾向性不仅会提前破坏程序意义上的控辩平衡,而且会严重影响法院的中立审判,使法官在审判前对案情形成思维定式。

2、办案机关提供的片面信息误导会误导公众

我们仔细查看了相关报道,发现披露事实和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很大不同。原因在于,办案机关只提供对控方有利的信息,而对辩方有利的信息予以保留,这种片面的信息极易破坏读者的中立判断,导致公众知悉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很大出入。更为重要的是,所有案件事实都是待证事实,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经过举证质证以后,才能由法庭予以确认。

3、舆论审判实属不当

舆论审判是对法治的背离,是对公正司法的严重践踏,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不能先发动群众在道德上打倒一个人,再给法院施加压力予以重判。

4、辩护律师将依法维护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鉴于媒体大范围的报道,社会影响的扩散,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到了实际影响。比如报道中可见的:“太原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打黑,制定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纪检部门同步上案制度”、“公检法打破部门壁垒,建立每月定期通报制度,特别是对已认定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及时介入、依法快诉快判。”以上文字清楚的表明,本案办理过程已然违背了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太原市委市政府、政法委的介入,已然破坏了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因此,我们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不再适合承担本案的审判工作,我们将依法提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山西省高级法院,并将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审理本案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声明人:

张志勇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青松、高文龙

张继飞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铮、巩志芳

杜生森辩护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甫

张海辩护律师: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柴冠宏

任忠勇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耀刚

王利军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宇鹏

刘政委辩护律师: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滨

王俊杰辩护律师: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磊

            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静飞

蒋天国辩护律师: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劼、冯红

闫建军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律师 马俊

李亚强辩护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

 

                                    201662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