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王誓华律师:见证“小河法院的司法裸奔”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王誓华律师:见证“小河法院的司法裸奔”

 王誓华律师:见证小河法院的司法裸奔

-----参与贵阳黎庆洪涉黑案辩护工作纪实



201219
庭审第一天 



201219日,王誓华律师作为本案的旁听者,见证了小河法院对本案的第一天审理实况。
小河法院开庭旁听仅限于被告人家属(每人最多两位家属),王誓华律师没有旁听证,开始法院工作人员不让旁听,王誓华律师问他们是否公开开庭?还是限制公开开庭?还是不公开开庭?在王律师的坚持下成功旁听。

上午庭审开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后,在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名单的过程中,被告人黎庆洪对本案公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公诉人不适格,要求公诉人回避。因为公诉人是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而不是小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辩护人做出了回避的理由阐述,要求公诉人作出解释,公诉人拿出贵阳市检察院的免职文件和小河区检察院的任职助理检察员的文件,辩护人提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人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
于是法庭宣布休庭三分钟,三分钟后,法庭宣布继续开庭,审判长黄敏宣读了小河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不回避决定。但是该份回避决定竟然把律师作为回避申请人列在决定上,律师立即解释刑诉法目前还未规定律师的申请权,检察长的决定相对主体错误。可见该份决定书是早已备好的(决定书是事前打印好的,申请人是后书写上去的)。
被告人黎庆洪对上述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辩护律师团对申请公诉人回避再次提出自己的观点:起诉书中只有5名公诉人,但到庭的却是6名。同时,据审判长黄敏介绍,其中5名公诉人员是小河区检察院指派的代理检察员。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迟夙生说,检察员只有助理检察员,没有代理检察员一说。对此,多名律师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工作证件。
第一公诉人在回应辩方质疑时表示,他们5人是贵阳市检察院临时指派到小河区检察院,经小河区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派出的。一审结束后,他们的职务自然解除。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助理检察员由所在的检察院检察长任命。迟夙生说,由于5名公诉人并没有调离贵阳市检察院,党组会议也不能任免助理检察员,小河区检察院此举违法,所以5名公诉人没有资格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迟律师说道:我希望你们能够守住法律底线,全部回避此案。
直至中午休庭的时候,公诉人回避的事情还没有进行完。

下午庭审一开始,审判长就当庭径直驳回了被告人黎庆洪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随后,被告人黎庆洪申请合议庭审判长黄敏法官回避。黄敏当庭毫无法律常识地自行裁定说:不回避!对此,律师们阐述了要求其回避的理由是审判长不能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建议自行回避,并告诉审判长的回避与否依刑诉法规定应由法院院长决定,申请公诉人回避的复议审判长无权裁决,审判长的自裁违法。
辩护人除对公诉人身份提出质疑外,还对本案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提出质疑。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周泽律师说,原一审法院为贵阳市中院,案件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之规定,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审理。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922条中关于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法定适用情形为:管辖权不明;管辖权有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本案从级别管辖上应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并且也不存在上述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因此,上级法院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就本案而言,这种做法显然属于贵阳中院有意关门审理。
并且,有权指定管辖的适用主体是上一级法院。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受理本案的贵阳中院存在不宜审理本案的情形,也应请求其上一级法院即贵州高院来指定其他中级法院来审理本案。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同级同诉原则。
黄敏法官回应说:本案与当初判决的案子是两个案件,此案是检察院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贵阳市中院有指定权限,本案就是中院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此案。
辩护律师遂当庭反驳说道:公诉人的起诉书中写得清清楚楚,退回补充侦查,按起诉书内容显示,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新审理的黎庆洪案,只是撤销起诉、补充侦查,并非撤案、重新立案侦查。还有,本案中级法院受理了吗?显然没有,所以不可能发生指定管辖的情形。同时,很多罪行也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周泽当庭表示,发回重审的案子,案情加重却发往基层法院,此举有逃避贵州省高院监督的嫌疑。当然,黄法官当庭也未应律师请求明示指定管辖决定书。
  被告人黎庆洪也提出案件应该由贵阳市中院审理。对此,黄敏法官竟然回应黎庆洪说:反革命罪等情形的案子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话一出,辩方律师立即提出:目前我国刑法已经没有反革命罪。由于你缺乏业务能力,建议你自行回避此案。律师同时提出中院受理案件后可以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本案直接起诉到小河法院,显然不属指定管辖。律师请求黄敏出示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黄审判长敲锤训诫,回避这个问题。
被告人黎庆洪在庭审中再次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黄敏直接当庭予以驳回。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黄敏法官无视辩护人的反驳,实属明显违法审判。
最后,黄敏法官宣布,她今天就有关问题请示审判委员会决定,明天上午继续开庭。


110 
庭审第二天】




【编者按】因王誓华律师临时有工作安排,档期冲突,需紧急回京办理。因此,王誓华律师未能旁听本案110日至111日的庭审。下面是王誓华律师根据本案辩护律师团对110日至111日庭审情况的叙述所整理。

按审判长黄敏的事前告知,110日上午庭审时间为早上9点开始。但是,在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均按时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却延后一个小时开庭。期间,公诉方第一公诉人多次到审判席后与合议庭交流。
  
上午10点开庭后,黄敏代表法院院长对开庭首日被要求的审判长回避问题给予驳回,随后要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审委会的决定只字不提。其实,截止这时审判长只征求了黎庆洪的回避意见,且不了了之,一场程序混沌。其他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程序还未进行。
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人李金星律师在19日当庭对被驳回的公诉人回避一事提出异议,没有得到答复。李金星律师说,由于审判长并未对被告人黄陆兵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对黎庆洪的驳回不能相对黄陆兵生效,继续实体开庭属违法。
 对于李金星提出的要求,黄敏认为法庭已作出回复,不再回答。当遭到李金星反驳后,审判长黄敏立即给予敲锤训诫。 被训诫后,李金星律师继续就开庭晚一小时公诉人为何多次到审判席后交流提出疑问。但是,黄敏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些正当提问不但不予答复,还立即要求法警将李金星律师驱逐出庭!裸奔到极致了。
  
在李金星律师被驱逐后不久,刘志强律师、杨名跨律师也先后因提出抗议,被审判长驱逐出庭。对审判长接连采取驱逐出庭的举措,律师们纷纷举手抗议,要求发言。但是,审判长却视而不见
公诉人在一片混乱和抗议声中开始宣读起诉书,直到下午四点,通过公诉人采用接力宣读的方式,用时五个小时终于将起诉书宣读完毕。
在宣读起诉书过程中,被告人黎庆洪喊了起来:法庭不能公正审理,把我也驱逐吧。在审判长命法警架走黎庆洪时,再次引来律师抗议。最终,黎庆洪未被带出法庭。
在本案开庭第二天,公诉人总算念完了起诉书,并完成对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指控。但是,黎庆洪对公诉人所指控的七项罪名当庭否认。


111
庭审第三天】



11日上午,黎庆洪涉黑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当庭控诉曾遭刑讯逼供。辩护团律师马上提出建议法庭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针对黎庆洪反映的情况,公诉方出具三份同样内容、但无公章的情况说明书表示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
   
但是,黎庆洪及其辩护人却拿出侦查机关诸多非法讯问的证据和线索。由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入实质性启动。
   
面对辩护方多名律师连续提问,无言以对的公诉方请求休庭。


112 
庭审第四天】




【编者按】因王誓华律师临时有工作安排,需紧急回京处理,于110日飞抵北京。刚下飞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周泽律师打电话给王誓华律师说,本案被告人蔡峰的辩护律师杨明跨律师被驱逐出法庭,希望王誓华律师能接班作为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于是,王誓华律师处理完北京事务后于111日晚上12点多飞抵贵阳,当晚即开始翻阅本案的卷宗,投入紧张的辩护工作中。本人王誓华律师于112日正式加入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团队。

112日上午,存在多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继续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出庭参加庭审。
上午庭审一开始,公诉方就向合议庭提出,由于本案被告人多达57人,为节约时间,待全部被告人完成法庭调查后,再进入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黄敏在听过公诉方的解释后,决定继续法庭调查,将已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端关门。
(注:根据20107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属庭审中的独立程序,一旦被告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线索后,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这是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在审判长坚持继续法庭调查后,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提出抗议,并继续就法庭程序违法提问。
审判长黄敏却以本庭已作答复为由拒绝再进行回答,迟夙生律师依然抓住违法问题不放,她说:立法的本意在于防止法庭、公诉方以任何理由把应该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行加入到实体审理中,你是在践踏法律。迟律师话音刚落,审判长及审判长左侧的审判员大声吼出:把迟夙生开除法庭!此时近30名法警冲到辩护席准备强行带人,这时,迟律师当场被气昏倒在地。法官与法警却袖手旁观,1个多小时后,急救车才到,辩护律师团将迟律师送上急救车。

下午庭审中,辩护人接着对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就开始用贵州方言审理,朱明勇用地方方言提出审判长应用普通话,若用方言,就配上翻译,审判长说只有用少数民族语言时才可配翻译,审判长用普通话或方言都可以,审判长彻底裸奔了,这时陈有西律师正面提出适用方言违法后,审判长黄敏说陈律师这种说法还可以接受。5:15时,轮到王誓华律师发问。王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之规定:被告人另行委辩护人的,应当给予重新委托的律师辩护人10天的辩护准备期。此时,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5:25分,黄敏法官回到法庭说:这10天的准备期是给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而不是给律师的辩护准备期,故,驳回了王誓华律师的申请,并让王誓华律师继续提问。
这时,王誓华律师向合议庭提出了三点建议说:1、被告人连续受审了一天,体力上已经疲惫了,现在应当让被告人休息。2、现在是下午5:30,也是法定工作日的下班时间。3、合议庭应当对被告人重新委托辩护人的律师给予10天辩护准备期,且对刑诉法理解错误。基于以上三点,建议法庭休庭。法庭采纳我的建议并当庭宣布休庭。


 


113
庭审第五天】



上午9:00庭审开始。
9:05分,由王誓华律师对被告人黎庆洪开始发问。首先,王律师发表意见说:合议庭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的理解是错误的。但是,我仍尊重法庭,继续对本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进行提问。王誓华律师从上午9:05分直至11:00连续发问,在这连续发问的两小时零五分钟内,王誓华律师一共问了35个问题。1110分,王誓华律师后面的几位律师提了几个问题后法庭宣布休庭。
在王誓华律师发问期间,法官曾三次打断王律师的发问。
法官第一次打断说:其他律师问过的、重复的问题,不要再问。王誓华律师回应道:因为合议庭不给我法定的辩护准备期。之前,我也未参加110日至11日的庭审,对前面律师关于对黎庆洪询问的情况不清楚。请合议庭尊重我的意见,不要打断我的询问思路,否则,我又得重新开始发问,以避免浪费庭审时间。
法官第二次打断王誓华律师的发问说:不要宣读起诉书上的内容。王誓华律师回应道:有关于黑社会犯罪和我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状态都会影响我的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我宣读起诉书是为了询问引用,这是我提问题的必要引用,请审判长不要打断我的询问思路。此时,审判长宣布,让我继续发问。
法官第三次打断王誓华律师的发问说:被告人已经回答的问题不要重复问。王誓华律师回应道:我建议审判长在被告人陈述案情时,不要打断。这样做你不但打断了他对案件的陈述思路,也会打断我在询问中的思维路径。
尔后,王誓华律师对被告人黎庆洪说:也请你尊重审判长,关于我询问过程中重复的问题你可以概括点提一下,关键是要把新的问题详细陈述出来。所以,黎庆洪不时说,下面是新的,之后便揭露案件的内幕。

下午1:30,继续开庭。
审判长开庭后宣布将被告人黎庆洪押下去,将第二被告人押上来。这时,王誓华律师站起来反对说:我对被告人黎庆洪还有第二轮发问。审判长说:将补充发问的予以登记。参加庭审的贵州之外的所有律师均举手要求对黎庆洪进行第二轮发问,这样,对黎庆洪的第二轮补充发问开始。王誓华律师前面的吴鹏彬律师提出谈到:起诉书中有记载有11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所以,按照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判管辖。审判长当庭驳回了他的意见并说道:下面的律师是否还有发问,不发问就视为没有发问了。并敲锤训诫依法争辩的吴律师。这时,王誓华律师拿起话筒说:我有发问。但是在我发问之前,我向合议庭提出以下建议:在刚才吴鹏彬律师的提问中说公诉人的起诉书中记载有11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应该是出现了两个人的死亡,一个叫叶泽明,一个叫叶泽民,大家看一下公诉方的起诉书就知道了。所以,本案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两个死亡的命案,所以本案在级别管辖上出现了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所以,小河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所以,我建议法庭立即停止审理。此时,审判长说:现在还有没有问题,若没有问题,就视为放弃询问。此时王誓华律师说道:有!本案在级别管辖上出现了问题。所以,在合议庭未对上述管辖问题作出答复之前,我要询问的问题只能押后。并鉴于这种情况,建议休庭。随后,合议庭采纳了王誓华律师的休庭建议宣布休庭,并定于115号上午9:00继续开庭。这时,大部分律师提出异议说,周六日(115号是周六)是法定休息日,合议庭无权剥夺被告人和律师的休息权。但法院不予理睬。


115
庭审第六天】



上午一开庭,周泽律师、吴鹏彬律师、王兴律师(只有这三位律师到场)到法庭递交了由全体辩护人律师签字的《法定休息日不得开庭的声明》和王誓华律师书写的依法请求给予10天辩护准备期的申请书。法庭接收文书后,没有给予合理答复,强行开庭。
   
当询问到第二被告人时,第二被告人说:因我的辩护人不在,所以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于是,法庭带第三被告人黎猛上法庭,此时,王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解除委托的说明,第三被告人同时当庭拒绝王兴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周泽律师提醒第三被告人说:你有重新聘请律师的权利。尔后,第三被告人告诉审判长要求家属重新委托辩护人。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其实,当时律师们也预料到法庭将宣布休庭。因为之前王誓华律师提出应依法给予被告人重新委托的辩护人律师10天的辩护准备期,还有黎猛又提出重新聘请律师的申请。无论怎样,就是按照黄法官对刑诉法的错误解释,在这个两难推理的问题同时摆在合议庭面前时,合议庭在审理程序上已经无法再进行下去。
    
      
下午,辩护律师团本着最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辩护原则,全部放弃休息到庭参加庭审,合议庭开场审判长就宣布延期审理,休庭,何时开庭,将另行通知。


【辩护工作阶段感悟】

1、本案的社会学点就是在当下体制下,或说政治架构下,为了政治内斗就可以利用公权力任意根据需要残侵民营企业家;公权力需要资本支持时也会任意利用这种被黑的手段打压摧残民营企业家,侵吞民营企业家资产。
2、本案的专业点就是贵阳中院,贵阳检察院,小河法院,小河检察院只相信公权力无度的凶残导致完全混沌的刑诉程序。律师坚信只有保证程序公正,实体才可公正,小河法院之前的严重违法审判程序不可能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
3、法庭对四律师的违法驱逐和对九名律师十几次的敲锤训诫,足可以看到小河的这个法庭是在执行上级对本案的授意,是行政的工具,而不是依法审判,黄法官是在枉法裁判。




        
                蔡峰的辩护人
王誓华律师
                         
2012118日于北京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