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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无罪案

 [日期:2016-09-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无罪案

 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无罪案

  (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2014)承刑终字第00282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原判决未予认定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本院认为,王某某所领取的工资总额未超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标准。仅仅是领款方式、账务处理违反财经制度。原判决未认定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第一,抗诉书所说“王某某每月在公司财务领取1.5万元归个人使用,系其本人私自决定后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实施的行为,该决定并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属个人行为”,不符合本案事实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董事会、经理按照股东会决议从事经营管理。Y公司在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高管的待遇之后,作为公司经理、同时又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王某某,在不超过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幅度内领取工资,是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第二,抗诉书“唯一能够证明王某某应发工资数额的证据是2012年8月6日第十次股东会决议,决议中明确王某某工资及股东津贴每月合计5.7万元,但鉴于该证据成立晚于王某某职务侵占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不能将王某某职务侵占行为认定为领取个人部分工资”。Y公司成立之初的第二次股东会就已经对公司高管待遇作出决议,该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股东提出异议,合法有效,是确定公司所有高管薪酬待遇的依据。至于2012年8月6日第十次股东会决议所确定的王某某的工资待遇,不是新的内容,是对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的再次确认。王某某的工资待遇完全可以按照以前的股东会决议执行。第三、关于抗诉书“王某某及证人朱某某、赵某某、汪某甲在侦查机关均没有说明王某某领取的1.5万元是个人工资,尤其是三名证人都不清楚1.5万元的性质和用途,仅仅是执行王某某每月拿取1.5万元的指令”以及“仅有王某某当庭陈述表示22.5万元是其本人部分工资,无其他证据证明虚列此项开支的性质”。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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