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胡某飞被控职务侵占案
胡某飞被控职务侵占案
(来源:山西省高级法院(2011)晋刑再字第11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JZ分公司是否损失货款应由会计账簿的记载与实际出货收款的相关单据作为依据,仅依据公安机关对王某X、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和不能提供完整出货与收款凭据的JZ分公司和PY销售站的会计账簿,即认定存在货款损失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LS司法鉴定中心[2010]会鉴字第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以销货票和“白条”作为收款凭据,得出胡某飞欠交货款的结论,却无相应实际出货与收款的单据印证;房某某系PY销售站的站长,王某某是HS生产资料公司(房某某是该公司的负责人)的会计,雷某某系PY销售站的保管,三人均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且三人的陈述内容也有一定的出入,证明胡某飞收到款的证据不足。抗诉机关抗诉所举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排他的证明是胡某飞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抗诉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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