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洪某被控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无罪案
洪某被控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无罪案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于1997年2月14日,在厦门H大饭店所购电梯已对外付汇的情况下,又以支付该电梯款为名,通过厦门W公司开出信用证,重复付款80万美元给香港HY集团,作为其个人对香港HY集团的股东贷款。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但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香港P公司是香港HY集团和厦门H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分别持有其100%的股份,而被告人洪某于当时则是香港P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也是厦门H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因此,其在自己公司内部调动资金,是其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故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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