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北京刑事律师转载朱某某被控职务侵占无罪案
朱某某被控职务侵占无罪案
(来源: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院(2005)庐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占有本单位财物须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被告人朱某某在为公司履行职责之外,自行配制原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向其支付原料款符合常规。对天某公司账目所记载应付朱某某原料款项,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系虚列,所提供的会计鉴定报告仅反映天某公司部分年限的部分账目,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天某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且其依据的是部分证人证言,所得出结论不客观、全面,不具有证明力,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无法否定辩护人提供的天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薄中反映的公司应付朱某某原料款这一事实,公诉机关该指控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供的朱某某经梅某某同意从公司领取过原料款的证据,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从天某公司领取原料款有事实依据,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司人员被遣散后将收回货款擅自截留抵偿公司欠其原料款,行为虽有不当,但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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