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北京刑事律师转载杜某某被控虚假出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无罪案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2007)桂刑再字第12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对于指控杜某某侵占公司货款476117元的事实,经二审查明有证据证实北海Y公司在销售信控机时,由于该产品当时使用的商标、包装均系深圳R公司的名称,故用深圳R公司的名义生产和销售,该行为为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杜某某在案发期间已不是深圳Y公司的总经理,无职务上的便利,而发货单上的发货人兼收款人是深圳Y公司的员工,无证据证实是杜某某指使或亲自销售北海Y公司的产品,认定其侵占产品私自以深圳R公司名义进行销售也证据不足。销售所得进深圳R公司的账户后被该公司占有使用,但由于深圳R公司的800多套产品仍在北海Y公司库房,此后两公司通过协议确定还款义务,则属于民法中债法的调整范畴。故原一审判决认定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缺乏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该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利用深圳Y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虚挂在北海S公司账目215894元的事实,经查证将215894元虚挂在北海S公司账上的行为人并非杜某某,且该虚挂账行为是经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胡某帮同意的,其中也含有胡某帮签字同意报账的114492元。杜某某以出差、接待等为由借款共214200元是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杜某某将所借的款项非用于处理公司事务而是予以个人侵占,故指控杜某某侵占215894元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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