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吴某甲有雇佣他人冒充“廖处长”,以及当其明知无“谷推某”后仍隐瞒真相继续收取吴某乙的资金,达到掩盖资金用途目的等事实,但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仍不明确。首先,从事实起因上看,本案被告人吴某甲称跑“谷推某”需要资金并非凭空杜撰;其次,从被害人提供的消费清单上看,双方在借还款期间接触频繁,达到三天中有一天在一起的程度;再次,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及被告人收取资金后的表现看,双方系儿时同村朋友,彼此知根知底,被告人有正规的工作单位,收款期间没有出现逃逸、回避等行为;另外,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归还资金双方协商情况来看,双方当日就进行平等协商,按月利率两分五予以结算,被告人出具了还款承诺条子,并于2011年8月30日一次性归还被害人本息38.6万元。该时间点比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的时间早4个月;最后,从被害人报案后要求解决的问题看,双方的矛盾在于案外的15万元,后双方在娄桥派出所里,已就此进行协商,变更为被告人吴某甲欠被害人吴某乙12万元,并有吴某甲出具的欠条为证。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甲并非凭空捏造谷推某,在收取被害人的资金后双方接触频繁,并经常一起娱乐、餐饮消费,又相互了解对方的底细,未出现被告人携带资金逃逸、回避的情形,客观上讲被告人是瞒不了、赖不了也逃不过的,事实上,被告人就是在平等协商结算后及时履行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本案宜认定为民事欺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