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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王某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王某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黑龙江省青冈县法院(2015)青法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对本案现有证据的分析,无法排除被告人王某某与畜产公司之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被告人王某某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畜产公司名下财产抵偿债务并无不当,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一次办理畜产公司14间仓库产权变更手续中,虽然证实申请书上加盖的县社印章系伪造,但无证据证实该行为系被告人王某某所为,亦无证据证实该行为系为了帮助被告人非法占有畜产公司的财物而实施。对于王某某向工作组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行为,无法证实其是为了重复计算欠款数额,骗取公私财物。并且被告人王某某辩称系为了向工作组证实其之前取得畜产公司14间仓库合法;再结合工作组另一成员吴某某的证言,无论是否重复计算民事调解书中的45000元,工作组计算出的欠款本息均超过畜产公司14间仓库之前的评估价格,按照工作组研究的方案,如果14间房屋资产低于或者和欠王某某欠款持平,就将14间仓库抵给王某某。因此,不论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提交民事调解书,对工作组的最终处理结果均无影响,即王某某提交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与其取得14间仓库所有权之某某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无法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欺骗手段,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拥有了畜产公司14间仓库的所有权,但无法确认其是通过诈骗手段取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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