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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李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任某、李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任某、李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2014)榆中刑二终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可办理到扩展煤矿井田手续,取得任某的信任,后经任某介绍又骗取了郝某的信任,在上诉人任某及郝某先后发现李某所提供的办理扩展煤矿文件是虚假材料且所办理扩展煤矿井田手续未果后,受害人郝某向其追要钱财时,仅由任某向郝某退还了90万元,李某拒不退还所骗钱财,故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诈骗数额有误,本院已予纠正。纵观本案,上诉人任某从开始办理井田手续之际,即承认其本人并不具备办理能力,被害人郝某也认为依靠任某的人脉关系来办成此事,任某正是为了赚取办理煤矿扩井田成功后的手续费而轻信了李某的谎言,才将钱汇给李某;任某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在办理扩展煤矿井田手续未果后,任某先于受害人郝某的报案时间,去西安调查核实由李某提供的所谓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国资委的文件系虚假文件,说明任某一直在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其没有伙同李某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中,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任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亦不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有共同诈骗的通谋。故任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对上诉人任某依法应宣告无罪。上诉人任某及其辩护人所持辩解、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关于李某上诉辩称其与任某之间存在其他民事借贷关系,故其曾让任某用所欠资金归还郝某先前所给的钱之理由,经查,卷中证据显示,该段时间内李某曾打给任某70万元,也有任某、张宁、李某三人算账条据,但上诉人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至于其二人之间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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