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张志刚、王某甲被控诈骗无罪案
张志刚、王某甲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刚在本案初期是以自己的名义承诺能办理王某乙调动一事,并接受了张某给王某甲500万的所谓的活动经费,张某和王某甲刚开始谁都不认识郑勤,被害人张某是基于与王某甲的多年朋友关系和相信张志刚编造的各种虚假谎言和承诺的前提下,才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自愿把钱打到王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号上,在张某打款之前,张志刚为了骗取张某的信任,编造了找时任中央某领导的秘书或其它领导可以办理调动的谎言。特别是张志刚把款打给郑勤后,随着事态的发展,张志刚发现郑勤在设圈套欺骗张某夫妇,并且在打款后,发现郑勤把张某的活动经费中的370万元转给马某放高利贷,尽管后来张志刚与郑勤一起把370万予以追回。被告人张志刚未把事实真相告诉被害人张某,而是继续和郑勤一起欺骗张某,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由于本案郑勤未到案,从现有证据来看,张志刚并没有供述他和王某甲合谋共同诈骗张某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甲自始至终也不承认其有欺骗张某的故意,被告人王某甲只是转述被告人张志刚的语言,然后传达给被害人张某,因本案缺乏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张志刚、郑勤之间相互通谋,骗取被害人张某钱款的相应证据,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帮助转款,没有与被告人张志刚有共同的犯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的辩护观点。经查与现有证据证实的内容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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