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徐某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徐某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22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辽C2884T的黑色丰田牌汉兰达吉普车的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所在单位"安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肇事损坏后,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的被告人徐某某将车委托二四一修配厂修理,双方形成口头承揽合同。车辆维修好后,徐某某来取车时谎称"未携带现金,去银行转账",二四一修配厂的法定代表人金某信以为真,即为徐某某出具49100元维修费发票。后徐某某假借去银行转款,趁机将维修的车辆开走。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人徐某某假借去银行转款之机将维修的车辆开走是事实,但维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徐某某所在单位"安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不是二四一修配厂,被告人徐某某只是采取欺骗方法骗走二四一修配厂49100元发票,并不是财物。徐某某拖欠的是维修费,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系关系调整。因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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