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黄某甲被控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黄某甲被控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黄某甲参与了到全某乙家里搬运东西、和林景慕提取林景慕银行卡中款项并将其中至少190万元现金交给邢妃仁的事实,但同案人邢妃仁在逃,已归案的同案人林景慕没有指认黄某甲实施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林景慕所称的徐某90万元转来和提取经过与在案书证不符,黄某甲对参与犯罪行为始终未予供认,也没有书证或物证证实黄某甲取得了涉案款物,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甲在事前或事中与邢妃仁等人达成诈骗全某乙的合意,也不能证实黄某甲是在明知邢妃仁等人要对全某乙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参与了相关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款物是全某乙丈夫的犯罪所得,不足以证实黄某甲在明知这些款物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参与了掩饰、隐瞒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某甲主观上有诈骗全某乙的故意,指控黄某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涉案款物是犯罪所得,指控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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