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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占武被控诈骗案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巩占武被控诈骗案

 巩占武被控诈骗案

(来源: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巩占武在20084月为王某某帮忙联系购买阳高县王官屯编号王—4点的荒山整治权,为不上拍卖会,低价买进,少买多占,先后分三次收取王某某活动经费280万元。为达此目的,被告人巩占武先后与阳高县荒山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沟通联系进行活动,王某某、李某、康某也实地查看过该荒山。2008516日,阳高县荒山、荒坡整治方案出台,明确荒山、荒坡的整治权采取公开竞买的方式出让,整治过程中由阳高县荒山、荒坡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统一监管,至此,王某某已明确知晓该荒山的整治权必须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面积已经确定,不上拍卖会,低价买进,少买多占已成为不可能,仍然报名参加了竞买,交了50万元保证金。在参加竞买的前一天,又给巩占武50万元活动经费用于参加竞买,最终王某某通过竞买取得了该荒山的整治权。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虽然是巩占武提出不上拍卖会,低价买进,少买多占获得荒山治理权的意向,但这一意向是王某某同意和认可的,巩占武得到王某某给予的280万活动费及好处费为王某某进行活动,是双方事先商定的,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在其中具有利益关系。巩占武得到王某某给予的280万活动费及好处费后,为王某某进行了活动,虽然没有实现双方期望达到的目的,但能够证明巩占武为实现双方的目的,进行了活动。在双方商议过程中,巩占武虽有夸大自己办事能力的行为,而王某某亦过分相信了巩占武的办事能力,但双方对各自行为的性质、目的并未发生认识上的错误,王某某交予巩占武钱财让其进行活动与巩占武获得王某某给予的钱财为其进行活动,均是双方合意内的行为,双方的目的是共同的,利益是一致的。正因为该活动行为目的缺乏正当性,也就决定了该活动行为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认定被告人巩占武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不仅要考虑巩占武是否虚构或夸大了自己的办事能力及是否完成所托事项,更要考虑王某某给予巩占武钱财的目的与巩占武获取钱财行为的目的是否一致,其获取钱财后的行为是否与其共同的目的相一致,且在王某某在得知荒山整治权必须通过竞买方式进行后,巩占武提出的承诺已客观上不能实现,仍决定参加竞买,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后,在竞买的前一天,又交给巩占武50万元让其竞买进行活动,亦证明王某某对巩占武为其活动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巩占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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