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骗取医疗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骗取医疗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骗取医疗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总第601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1)涪法刑初字第26号


基本案情:博爱医院(重庆市涪陵区博爱医院)是一家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贵兰,实际负责人为薛友海(与陈贵兰系夫妻关系)。该单位位于20075月,20093月被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确定为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涪陵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分别于20084月、20093月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管理事业中心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20087月至20107月期间,博爱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该院负责人薛友海授意该院市场部负责人马江华,以给乡村医生和敬老院院长一定的介绍费等方法,将五保户、低保户引诱入院,并授意该院内内科医生对病人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民政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61704.79元。

 

裁判要点: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在履行医疗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骗取医疗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博爱医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一,在主体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二,在犯罪客体上,定点医院骗取保险基金,既损害了参保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医疗保险工作秩序显然是属于市场秩序的范畴,其三,在客观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单位所缴纳的交由医保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保管和代行支付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综上博爱医院构成合同诈骗罪,薛友海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马江华作为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