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骗取房款、隐瞒、一房多卖、数额巨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期(总第5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刑一终字第67号
基本案情:2004年4月、2005年2月,崔德政与李圣贵签订协议,将五号楼的9号、10号门面房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圣贵,并收取了购房款。现李圣贵已经取得了9号、10号门面房的所有权,在2005年5月,崔德政隐瞒已经将五号楼9号、10号出售的事实,又与韩一如签订协议,将五号楼的的18至20轴线之间的门面房(包括9号、10号在内)出售给韩一如,并收取现金64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0月30号前将房屋交付使用。案发前,韩一如已就9号、10号门面房的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就已经将该案作出民事调解书,2006年1月,崔德政隐瞒以上两次出售五号楼9号、10号门面房的事实,再次将门面房出售给殷成月、朱广良,并收取二人现金90万元,约定于同年5月30号前将房屋交付使用。案发后,崔德政及其家属将90万元房屋款退还给殷成月和朱广良。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崔德政在于韩一如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明知门面房已经出售给李圣贵的事实,其不可能履行给付义务,仍然隐瞒事实,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殷成月、朱广良,骗取房款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崔德政定罪量刑。崔德政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将90万元积极退还给殷成月和朱广良,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