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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骗取房款、隐瞒、一房多卖、数额巨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期(总第5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刑一终字第67号


基本案情:20044月、20052月,崔德政与李圣贵签订协议,将五号楼的9号、10号门面房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圣贵,并收取了购房款。现李圣贵已经取得了9号、10号门面房的所有权,在20055月,崔德政隐瞒已经将五号楼9号、10号出售的事实,又与韩一如签订协议,将五号楼的的1820轴线之间的门面房(包括9号、10号在内)出售给韩一如,并收取现金64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030号前将房屋交付使用。案发前,韩一如已就9号、10号门面房的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就已经将该案作出民事调解书,20061月,崔德政隐瞒以上两次出售五号楼9号、10号门面房的事实,再次将门面房出售给殷成月、朱广良,并收取二人现金90万元,约定于同年530号前将房屋交付使用。案发后,崔德政及其家属将90万元房屋款退还给殷成月和朱广良。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崔德政在于韩一如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明知门面房已经出售给李圣贵的事实,其不可能履行给付义务,仍然隐瞒事实,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殷成月、朱广良,骗取房款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崔德政定罪量刑。崔德政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将90万元积极退还给殷成月和朱广良,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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