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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为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刑事律师如何为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

 刑事律师如何为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

 

案例:

近日,肯尼亚将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其中大陆犯罪嫌疑人32名、台湾犯罪嫌疑人45名。这是我国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发案数量年均增长20%30%。其中,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国家设立诈骗窝点,招募话务人员,冒充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疯狂实施电信诈骗,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据统计,以台湾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的诈骗案损失占全部电信诈骗案损失的50%以上,千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台湾电信诈骗集团实施的。例如,20151229,贵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出纳杨某被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骗走1.17亿元。

律师辩护方案:

     诈骗罪作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其犯罪行为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呢?我们认为认定诈骗罪应当从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等方向考虑。

  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2、找钱诈骗: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l)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机器不可能被骗。

  (4)将他人财物当做自己财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成立盗窃罪。

  4、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1)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2)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从一重罪论处。

  (3)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

  (4)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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