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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中未实际取得贷款的犯罪定性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阅读:4
核心提示: 贷款诈骗中未实际取得贷款的犯罪定性

 贷款诈骗中未实际取得贷款的犯罪定性


(一)骗取贷款罪的未遂犯

 

陆建羽诈骗罪,陆建羽合同诈骗罪等一案

 [ 2013)浙杭刑初字第3]

    

 200812月,被告人陆建羽以银转公司名义向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同时采取代签董某甲等股东签名、加盖伪造的杰顶公司印章的手段伪造杰顶公司股东会担保决议等担保手续,并隐瞒杰顶公司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真相,致使银行方误以为杰顶公司同意以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银转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后因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用作抵押的土地实际并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停止发放贷款,致使被告人陆建羽未实际骗取贷款。

 

法院认定:在贷款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陆建羽已着手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但因银行发觉而停止发放贷款,致使陆未实际取得贷款,依法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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