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罪名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
温浙明集资诈骗罪,温浙明诈骗罪等一案
[(2014)浙杭刑初字第72号]
2012年12月,被告人温浙明在与杭州市上城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履约不能的真相,虚构在台湾投资旅行社,要向台湾海峡两岸友好交流协会交纳赴台证件办理费等事实,利用虚假的让渡合约书等证明文件,骗取借款200万元,造成杭州市上城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97万余元。
法院虽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但仍认定温浙明构成的是合同诈骗。
(二)诈骗罪
杨雪诈骗罪一案 [(2015)杭西刑初字第87号]
杨某浏览到阿里巴巴网站有即时到账的小额贷款信息后,萌生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诈骗之念。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物色到慈溪市富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虞某的帐号及个人信息,并且通过qq购买了虞某的帐号。被告人杨某侵入该账户后,更改绑定了作案使用的手机,且使用虞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浦发银行卡。此后,被告人杨某冒用虞某的阿里巴巴国际站账户,得到了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法院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
吕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绍越刑初字第1357号]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越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法院经审理查明,越信公司系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并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11月30日颁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机构范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5月31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因此认定吕某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认定吕某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既然法院可以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我们自然也可以认定,被告人如果骗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也可以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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