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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中银行职员参与其中的犯罪定性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阅读:218
核心提示: 银行职员参与其中的犯罪定性

 银行职员参与其中的犯罪定性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周慧萌、钱俊蓉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 

[2013)浙杭刑终字第449]

 

上诉人钱俊蓉身为银行客户经理,在操作涉案贷款业务时,明知浙江正大公司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方面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仍指导配合于某、徐某、沈某等人对该公司财务材料予以修改;明知担保单位黄金海岸公司的股权变动是为了配合浙江正大公司进行贷款,而未予以严格审查;对于授信风险控制的最后屏障--温岭市财政局的承诺函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银行放贷后,未尽贷中及贷后检查职责。上诉人周慧萌身为银行负责人,明知浙江正大公司有虚增注册资本、夸大销售收入、更改黄金海岸公司股权比例等作假行为,仍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核。综上,上诉人周慧萌、钱俊蓉明知申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吴天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 2013)杭下刑初字第141]

 

20119月,被告人吴天闻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企业金融业务三部客户经理期间,为吴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杭州顺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佳公司)从该行申请开具国内信用证提供方便,受益人为吴某实际控制的杭州思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思誉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76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敞口3800万元)。期间,被告人以银行汇款等形式收受吴某的1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天闻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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