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担保方代为偿还贷款后的法律适用
担保方代为偿还贷款后的法律适用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罪名定性
温浙明集资诈骗罪,温浙明诈骗罪等一案
[(2014)浙杭刑初字第72号]
被告人温浙明隐瞒真实履约能力,虚构资金用途,由保证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以妇女国旅的名义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300万元。在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温浙明隐瞒履约不能的真相,骗取被害人沈某甲以名下的房产向贷款保证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3057200.91元,之后扣除妇女国旅缴存在其处的保证金40万元,并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害人沈某甲实际承担该担保造成的损失265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温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采取隐瞒无履约能力的真相,骗取被害人提供担保以及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贷款,最终导致被害人和金融机构承担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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