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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阅读:5
核心提示: 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

 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


(一)损失数额的确定:立案时

 

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蒋红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5)杭富刑初字第361]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4750万元,其中贷款人民币4050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予以偿还,造成金融机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骗贷数额的确定:保证金以及存单质押部分不予扣除

 

郑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余刑初字第1122]

 

法院审理查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本案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为2100万元不当,应扣除不会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部分及存单质押部分,认定为105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应当以所骗取承兑的金额来计算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PS:保证金或者担保方偿还的数额有助于减少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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