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
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
(一)损失数额的确定:立案时
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蒋红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5)杭富刑初字第361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4750万元,其中贷款人民币4050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予以偿还,造成金融机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骗贷数额的确定:保证金以及存单质押部分不予扣除
郑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余刑初字第1122号]
法院审理查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本案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为2100万元不当,应扣除不会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部分及存单质押部分,认定为105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应当以所骗取承兑的金额来计算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PS:保证金或者担保方偿还的数额有助于减少损失的认定。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