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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

 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


(一)虚假的贸易背景

 

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

 

2011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 

 

(二) 虚假的贷款用途

 

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2]

 

201110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

 

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50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3000万未偿还。

 

(四) 虚假的资信证明

 

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

 

 2009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周某在得知于朝晖所在的公司有贷款需求后,多次与于朝晖以及经吴某介绍专门帮助于朝晖申办贷款事项的被告人徐志书进行商谈。三人在明知浙江正大公司不符合民生银行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确定了对浙江正大公司贷款申请数据的虚假修改方法,即浙江正大公司需将注册资本虚增至7000万元,并对公司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报表进行美化修改以符合贷款规模,提供温岭市财政局出具的财政承诺函,并伙同徐志书伪造黄金海岸公司章程,将东海涂公司的持股比例提高至60%,使得保证人黄金海岸公司的股权比例由浙江正大公司控股调整为政府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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