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犯罪中的偿还方式
(一)自己偿还
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滨刑初字第182号]
金某甲利用广业控股实际管理堡业建设东方大厦项目的便利条件,由广业控股代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以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合同、夸大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等方式取得贷款总计13125万元,至案发时,广业控股尚有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1737万元逾期未还。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金某甲、陆某甲、徐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各被告单位均已通过“以资抵债”方式清偿了所涉相关银行的债务,并均已取得银行谅解。
法院认定:鉴于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案发后,对涉案赃款积极协商、归还,各银行在确保不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均予以谅解,对三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三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二)他人代为偿还
胡某甲、胡某乙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2014)杭余刑初字第812号]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浙江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及五被告人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胡某甲亲属已代表被告单位归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垫付款,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均获得华夏银行杭州和平支行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金某、周某均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与五被告人骗取票据承兑2500万。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担保人偿还
杜伟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西刑初字第810号]
杜伟英采用伪造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明细、购销合同、电费发票等资料,骗取担保,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已由担保方代为偿还。后又骗取民泰银行贷款500万,造成银行损失269余万元。
法院认定:本案损失已经部分挽回,对被告人杜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相关损失并未全部挽回,且被告人杜某尚无悔罪表现,不应对被告人杜某判处缓刑,对辩护人所提缓刑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杜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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