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又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注册国有公司的,行为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李玉恒等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玉恒、伍荣书、杜士昆犯挪用公款罪,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法庭的证据来看,三被告人虽然在主体身份上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然而,在公款的使用方式上,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可以确定云南恒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是国有控股全民所有制公司,不属于私人公司,三被告人挪用公款后,又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注册国有公司,故公款的使用人是国有单位;从犯罪客体来看,本案中挪用公款虽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但作为公款的收益权和使用权没有受到侵犯,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案号:(2001)昆刑抗字第18号
审结日期:2001.12.15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八
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行为人并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被告人歹进学身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将本公司387 100元挪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歹进学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金华机械厂的,但本案的大量证据证实,成立金华机械厂是经农机公司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并曾经多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是在取得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的相关手续,并非歹进学个人的决定。从金华机械厂的资金来源、职工组成、生产场地、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及挪用款项用途等各方面证据看,均不能证明金华机械厂为歹进学个人所有。故一审判决仅根据该厂在工商营业执照中的记载认定金华机械厂属个体性质,证据不足。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歹进学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结日期:2001.10.3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