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为人动用公款,是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动用公款,是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屈丰营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被告人屈丰营占用公款2万元,是经其主管局领导研究批准的,并在主管局长的授意下,由会计做的假账。因此被告人屈丰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丰营犯有挪用公款罪,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1997)文刑初字第75号
审结日期:1997.12.02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十
如果不是以个人名义,不是为了私利,而将公款转、借给有经济协作关系的单位,不管这些单位是个体或集体单位,其行为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霍森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市华南塑料制品厂、市瑞志塑胶厂是与市药联厂有业务来往的加工协作单位,霍森以本厂的名义借款给这两厂共10.5万元,其行为属正常的经济业务来往,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且会计帐目清楚。手续完备,霍森为了方便本厂资金周转和基于本厂的其他目的,先后三次以厂的名义共转款10.4万元至五星医药包装材料公司,其行为虽然违反了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但仅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查证,原审被告人霍森在借款和转款给上述单位过程中,没有以个人的名义和从中获取私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对霍森的行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至于霍森以厂的名义借款、转款给上述的单位属何种所有制性质,此事实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案号:(1995)刑上字第31号
审结日期:1995.10.31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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