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行为人动用公款,是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行为人动用公款,是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动用公款,是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屈丰营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被告人屈丰营占用公款2万元,是经其主管局领导研究批准的,并在主管局长的授意下,由会计做的假账。因此被告人屈丰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丰营犯有挪用公款罪,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1997)文刑初字第75

审结日期:1997.12.02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如果不是以个人名义,不是为了私利,而将公款转、借给有经济协作关系的单位,不管这些单位是个体或集体单位,其行为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霍森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市华南塑料制品厂、市瑞志塑胶厂是与市药联厂有业务来往的加工协作单位,霍森以本厂的名义借款给这两厂共105万元,其行为属正常的经济业务来往,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且会计帐目清楚。手续完备,霍森为了方便本厂资金周转和基于本厂的其他目的,先后三次以厂的名义共转款104万元至五星医药包装材料公司,其行为虽然违反了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但仅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查证,原审被告人霍森在借款和转款给上述单位过程中,没有以个人的名义和从中获取私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对霍森的行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至于霍森以厂的名义借款、转款给上述的单位属何种所有制性质,此事实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案号:(1995)刑上字第31

审结日期:1995.10.31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