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陈鹏来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被告人陈鹏来从中汽三桓公司账上划走150万元购房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在案的言辞证据在证明陈鹏来如何划走150万元的问题上互相矛盾,中汽三桓公司的财务手续没有显示此款是经何种审批手续后划转的,相关书证亦未证实陈鹏来对中汽三桓公司是否拥有资金调拨权。根据现有证据,陈鹏来是否拥有中汽三桓公司的资金调拨权的事实不清,其划转150万元时是否利用了其本身职务上的便利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陈鹏来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案号:(2008)一中刑终字第485号
审结日期:2008.07.09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行为人借用公款是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借款时行为人出具了借据,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借款在公司财务挂账,借款手续完备,属公司与企业员工个人之间正常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张积云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
【裁判观点】被告人张积云和单位领导张某乙、周某甲、张某丙、何某甲、崔某甲集体会议决定,分别借用公款15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案发时被告人有51500元,六人共有475231.39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实,由于被告人借用公款是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借款时被告人出具了借据,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借款在公司财务挂账,借款手续完备,属公司与企业员工个人之间正常的借款行为。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被告人借用公款符合座谈会纪要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号:(2014)民刑初字第15号
审结日期:2014.06.30
审理法院: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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