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可能性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可能性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马某甲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原判虽基于上诉人马某甲在卷供述,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上诉人马某甲在未向生产力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省科技厅及相关领导报告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注册成立以自然人为股东的公司,构成挪用公款的事实,但现有证据查明卓越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间长达二年多,且该公司帐上资金和所获利润未被再挪用,也未被包括马某甲在内的股东据为己有。原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上诉人马某甲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某甲使用本单位资金成立自然人为股东公司的事实成立,但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上诉人马某甲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可能性。原审法院对所认定的上诉人马某甲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未能达到证据充分,且未达到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甲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马某甲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案号:(2014)合刑终字第00356号
审结日期:2014.12.03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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