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4. 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孙某犯合同诈骗罪(2014)临兰刑初字第1194号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为融资需要,以借贷为目的,与林芯宇等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备案作为担保,其实质上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后,到房产管理局的备案,系房产管理部门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所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亦不产生物权上的变动效力。被告单位将涉案房产与路某、鲁晓华、张靖舒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被害人依照约定给付部分房款后,被告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房产备案等合同义务,被告人为此多次与融资人沟通协调;被害人路某亦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至本院,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账户、房产等亦被他人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被告单位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履约或退还房款,综合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后的表现,被告单位、被告人虽有隐瞒涉案房产已备案的事实的情节,但被告单位不能履行的原因系被告单位经营陷入困境,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不予认定。
评析意见:
关于“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中有一个案例“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也是明确作为合同纠纷处理,而非作为合同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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