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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顾炳鑫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4. 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孙某犯合同诈骗罪(2014)临兰刑初字第1194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为融资需要,以借贷为目的,与林芯宇等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备案作为担保,其实质上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后,到房产管理局的备案,系房产管理部门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所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亦不产生物权上的变动效力。被告单位将涉案房产与路某、鲁晓华、张靖舒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被害人依照约定给付部分房款后,被告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房产备案等合同义务,被告人为此多次与融资人沟通协调;被害人路某亦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至本院,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账户、房产等亦被他人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被告单位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履约或退还房款,综合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后的表现,被告单位、被告人虽有隐瞒涉案房产已备案的事实的情节,但被告单位不能履行的原因系被告单位经营陷入困境,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不予认定。

    评析意见:

    关于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124日)中有一个案例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也是明确作为合同纠纷处理,而非作为合同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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