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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裁判要旨】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基本案情】

20079月至20141月,被告人钱某在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新增长基金、红利基金、量化基金三只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228日至2014123日间,钱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戴元东”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航天电器”“宁波富达”“国投电力”等135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交易金额1.22亿余元,累计获利金额1,40万余元。

【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交易金额1.22亿余元,获利14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协助侦查机关冻结相关账户内资金297万余元,可视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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