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裁判要旨】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代为接收、校验、转交,数量巨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他人指使下,持有大量银行卡进行密码修改的行为,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起,被告人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人员将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用于违法行为,仍应相关人员的要求,实施接收、校验、转交银行卡等行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艾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仍在艾某指使下,分二次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数家金融机构的ATM机上,将艾某当场交于其的70余张银行卡进行密码修改,获取非法利益600元。同年11月1日,公安人员抓获艾某,当场缴获其非法持有的发卡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二支行等金融机构的他人银行卡290余张。
【审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共同犯罪中,艾某系主犯,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艾某、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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