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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裁判要旨】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并利用伪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可能同时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罪之间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本案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属于较重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127月,被告人吴某、彭某经商议后,由吴某联系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酒店工作的便利,窃取消费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伺机窥探银行卡交易密码。20127月至8月,胡某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52条,彭某、吴某利用窃得的信息伪造银行卡18张。201210月,彭某、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消费,金额共计33万余元。

201289月间,吴某指使胡某采用相同手法,窃取信用卡磁条信息117条,并利用窃取的信息伪造银行卡34张。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 78,000元,将部分赃款分给胡某。胡某单独使用其中1张套现24,000元。

【审判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彭某的行为均分别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三个罪名,且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吴某、胡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系情节特别严重,彭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系情节严重,而三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均达到数量巨大,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均达到数额巨大。故对吴某、胡某、彭某均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且吴某、胡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彭某系情节严重。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¼¼

()伪造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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