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担保公司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印章,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以筹措经营资金等为由,口头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本人或者路用材料分公司名义,通过直接收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在被告人沈某的介绍和协助下,向社会不特定个人或单位吸收资金2.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此外,顾某还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600余万元,至案发大部分未予归还。
2011年9月,顾某明知其个人经营的路用材料分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伙同沈某,在向中信银行嘉定支行提供734万元的保证金和向住房担保公司提供110万元的反担保资金后,利用伪造的罗依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发票等材料,骗得上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其一张金额为1,8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在扣除先期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后,顾某将骗得的汇票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借款。2012年4月,票据到期后,住房担保公司因代其归还银行而损失799.79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顾某伙同沈某,假借采购原材料的名义,诈骗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8,9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借款。至案发,前述五家银行共计损失8,549.95万元。
2011年8月,顾某伙同沈某,采用私刻印章等手法,冒用罗依莱公司名义与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250万元贷款资金。
【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被告人沈某的协助和参与下,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2.3亿余元,顾某还单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数额巨大;顾某伙同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住房担保公司7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顾某伙同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等5家银行贷款8,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顾某伙同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50万元,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四罪并罚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顾某系主犯,沈某系从犯。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罪行,系自首。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四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顾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六百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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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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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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