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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

 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

以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在上海某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经预谋后于20125月,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岚林公司原有债务,至贷款期限届满,岚林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银行损失500万元。

200712月、20087月,郑某还分别向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至20138月,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296,000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

【审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500万元,至今尚有470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共同犯罪。阮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阮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对于骗取贷款犯罪,岚林公司、郑某、阮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阮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有部分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郑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岚林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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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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