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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观点来源: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387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世清以欺骗的手段从刘耀手中取得已经贴现过的承兑汇票,其票据的取得是非法的;在贷款过程中,王世清明知该汇票已被贴现,自己对该汇票不具有支配权,而向农行淮西支行隐瞒了事实真相,擅自以本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使用不具备支配权的承兑汇票办理质押贷款,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的汇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汇票进行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观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观点来源:陈自渝信用卡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841号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理由如下:(一)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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