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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观点来源:张平票据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653号

裁判观点:从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看,行为人盗窃的物品系有保护措施的财产性权利;从所侵犯的法益看,盗窃行为未使失票人的财产权利直接受损,使用行为仅侵犯了受票人的财产权利及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张平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特征本案不宜参照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的规定

 

观点: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其所犯罪行系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观点来源:房毅信用卡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921号

裁判观点从构成特征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和“经催收不还”是认定“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从行为特征分析,仅有透支行为尚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特征;因银行催收因素导致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所引起的后果,亦是被告人“经催收不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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