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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403号

裁判观点: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观点: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确定审判管辖应结合具体案情,不应盲目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

观点来源:蓝海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6号

裁判观点:该案被告人蓝海的犯罪地、住所地均在四川绵阳,刑事诉讼法关于以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确定审判管辖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地打击犯罪。本案即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管辖不明或者需要移送管辖的情况,不存在需要指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由,湖南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只应由四川省有关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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