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的化工油有无经手职务便利是区分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关键
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某乙在担任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预谋约定合伙侵占由张某乙负责运输的油罐车内的己内酰胺化工油。 2014年3月下旬至2014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乙利用发货方和收货方之间的过磅误差等漏洞,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接油工具,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世纪大道和纬八路十字路口东侧附近会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结伙将油罐车内的己内酰胺化工油侵占,被告人张某甲以220元每桶的价格支付好处费给被告人张某乙。两被告人以上述方式多次合伙侵占油罐车内的己内酰胺化工油,共计己内酰胺化工油56桶,净重1673.5公斤。 经鉴定,价值23596元。
判决结果:
张某甲、张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一定时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2、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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