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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自力救济

 [日期:2016-08-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职务侵占与自力救济

 职务侵占与自力救济

 

   【案例】

    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被告人提出其系因公司拖欠其50万元的报酬,故而才将公司的30万元货款占为己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旨在拿回自己的合理报酬,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且也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应当认定为自力救济。

【律师分析】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物和物权,在来不及或无法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的情况下,物权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的扣押、拘束或其他适当措施。

     自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是为了保护物和物权;2.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保护,或者侵权行为轻微难以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不实施自助行为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手段尽量温和,不得过激,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自助时应当注意:

     能采取扣押财产方式的,不能扣留人身,非扣留人身不可的也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自助行为必须采取毁损侵害人财产的,应当将破坏限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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