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起诉侵占罪合法吗
【案情】
最近,我在河北某地为村主任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辩护,在起诉意见书中还有一项罪名:侵占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李某50万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直至案发仍拒不退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涉嫌侵占罪。
侦查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土地补偿款藏于家中且数额巨大,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仍拒绝交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受刑罚处罚。
【律师观点】
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案作为公诉案件审判,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以为戒。
我认为,本案属于管辖错误。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可见,侵占案属于公诉案件,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是作了明确规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列举了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显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综上,侦查机关将侵占案作为刑事案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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